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
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等文件的规定,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一、二年级中所有在籍、在校、努力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开支,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四条 我校享受国家级助学金学生名额按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为我校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目前按在校生数的15%(不含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业户籍学生数)。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不旷课;
2. 农村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村(居委会)、乡(街道)两级出具的困难证明;
3. 城市学生提供父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等出具的户籍和困难证明;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获批的优先条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70个县的扶贫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 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附寄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系残障家庭的,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3. 班级民主评议,将结果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班主任初审,着重调查核实拟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并在其填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字;
4.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复审,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等,将初审后的拟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将复审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6.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部门;
7. 上级教育及财政部门确定学生名单,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储存卡中;
8.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按学期归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对享受国家级助学金的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收缴所享受国家级助学金外,还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