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要坚决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 各项收费项目,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或认可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学校的财务收费专用章,方可在收费中使用。
三、 学校需增减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局,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四、 加强事业性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工作,学校要经常不定期地对财务室和各班级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五、 任何年级和教室无权决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学生订阅报刊杂志、外出活动等。
六、学校对于不经批准私自收费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蚌埠工艺美术学校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