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指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校长签名章,校党委书记签名章;
(三)学校各系部、处室、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
(四)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党务各类印章和行政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规格及式样
第四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统一由校党政办公室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校法定名称章规格及式样:
党委印章: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共蚌埠工艺美术学校(蚌埠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委员会”。
行政校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蚌埠工艺美术学校(蚌埠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
学校钢印: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蚌埠工艺美术学校(蚌埠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
第六条 部门印章规格及式样:
学校行政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基层党支部印章,各部(系)印章均为圆形。
各基层党支部印章式样: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共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委员会”, 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第一(第二)党支部名称。
行政各部门、群团组织、各部(系)印章式样: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部门名称。
第七条 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党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校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第十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党政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及时更新校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并立即收缴,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行政校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校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出国政审用章,凭学校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职称政审用章,依据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五)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校级聘书、荣誉证书;
3.以校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印章:
(一)党政办公室印章: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的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以及对兄弟学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其它事由需用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校各部门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凭校领导签字的拟文稿,或经党政办公室主任认可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用印,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用印。
第十六条 其它各类协议、合同、意向书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它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十七条 办理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的用印,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后用印。
第十八条 凡涉及学校房产、地产、财经和人事事务等涉及学校的重大利益问题,如用学校印章或学校法人签名章,必须由学校法律顾问签署书面意见,送分管校领导审查,向校长报告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等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用印,需出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用印。
第二十条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校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需经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 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5.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规范用印。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持印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监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同时应有本部门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等重要印章的使用审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不仅给予当事人、监印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要追究持印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校内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印章使用申请表
用印类别 | 用印数 | ||||
用印事由 | |||||
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
办公室审核 | 校领导签批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