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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皖教工委〔2012〕3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学校及各系部、处室、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学校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部门应确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校其他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一般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设置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部门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各部门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各部门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学校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业务指导部门)报送的重要公文,以学校或校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校办公室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规定印制。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第一页一律使用“中共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委员会文件”或“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文件”格式纸,公文印制格式参照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文格式

(一)幅面尺寸与页边。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页边距设置:上下左右分别为37、35、28、26mm,误差不超过±1mm。

(二)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三)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对外发文,发文部门代字为“蚌工美党委”;以学校名义对内、对外发文,发文部门代字“蚌工美校字”。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八)正文应当文字简洁,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使用三号仿宋体字,行距一般在28—30mm之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做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九)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报文部门落款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十)学校署名。署学校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学校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上行公文及平行公文应加盖学校公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公章要盖在学校落款位置的正中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文目的、学校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校党委和校行政授权,可以向各部门下行文。各职能部门可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文。相关职能部门间对同一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发文办理,适用于校级发文办理,即以学校(“中共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委员会”或“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稿。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校党政办公室。

草拟公文应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制发校级公文,应填写《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发文审批笺》,待行公文经校领导签发后,由校党政办进行发文登记、确定发文字号并排版、印制。

第十八条 各部门拟申请以学校名义行文,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草拟公文文稿,并由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涉及其他部门,应商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涉及业务领域的,须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发文需经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印制。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内容与现行政策是否衔接、与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相抵触,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校党政办公室不予办理;对于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涉及一般性日常业务的上行文,可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文稿一经签发,未经签发人批准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直接对内、对外发文,由党政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拟稿、审核,呈送校领导签发,并对公文进行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请)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收文办理,适用于校党政办对学校收到的公文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党政办负责对学校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和运转,以及对所运转公文的查询和催办。学校其他各部门收到上级机关或校外其他部门的公文后,应及时交由校党政办办理,不得压放、拖延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或校外其他部门的公文,由校党政办登记并填写《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公文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转有关校领导阅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收到各部门上报学校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校党政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校办不予受理,退回呈报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除校领导交办的公文可直接送校领导本人外,各部门向学校报送的公文一律送校党政办运转(同时报送公文电子文本)。需数位校领导批示的公文只报送一份,由校党政办协调处理。

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报文部门应直接报送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校外来文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由校党政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阅办。需要明确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依照拟办意见,校党政办按规定将公文送有关校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署姓名和审批日期表示已阅知。

校领导审阅后,应将公文退校党政办处理。其他各部门不得随意横传公文。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及时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校党政办并说明理由。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校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送领导批示或交由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校党政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二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或蓝色印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涉密公文应单独立卷,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文、发文的立卷、归档由校党政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校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由校党政办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及存档后多余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统一由校党政办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涉及外事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涉密公文,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三职高)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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