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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7-04      信息来源:

                  关于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条件

认真贯彻安徽省修订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基层一线教师的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负责制。探索单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机制。

2.加强评聘工作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竞聘岗位数额、评价(竞聘)资格条件、评聘工作程序、参评人员业绩和评聘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评聘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等情况制定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制定岗位竞聘条件应根据我省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突出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须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用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比例,按照安徽省和我市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及推荐参评人数按省里确定的比例和数额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改革准备阶段(2016年5月下旬-6月下旬)

1.成立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联合组成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摸清各学校教师情况、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3.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制定我市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备案。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下旬)

1.召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加大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部门网站、会议座谈、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条件等政策和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1日——11月30日)

1.确定岗位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控制在全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全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另行研究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2.人员过渡。过渡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前。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填报《人员过渡登记表》,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于改革前已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进行个人申报。在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各学校(单位)在已核定的各级别空余岗位数额内,公布拟竞聘岗位数量、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由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参加竞聘人选。

4.开展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从师德素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竞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或现有空岗数额,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推荐人选。考核评价要破除论资排辈,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要。

5.组织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学校(单位)竞争推荐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中,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根据省厅下达我市正高级教师数额,市人社局、教育局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社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组织,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批;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批;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单位)考核推荐,拟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6.单位按规定聘用。各学校(单位)按照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

全市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市人社局、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纳入到当前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岗位竞聘推荐和聘用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区)要根据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蚌埠工艺美术学校人事处

2016年7月4日

 

上一条:蚌埠市信息化大赛通知

下一条:转发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教育局(蚌人社发〔2016〕23号)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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