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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转发《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蚌工字〔2018〕1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委、办、局、公司工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会,金融单位工会,驻蚌单位工会,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市总各部室: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会员的力度,深入做好工会会员普惠工作,现将《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总工会

  2018年元月10日

   

   

  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工会组织服务广大会员的宗旨,发挥工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使患大病的工会会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蚌埠市市区范围内持有工会会员卡的在职工会会员(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

  第三条 蚌埠市总工会负责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办法的制订、调整和补助金的审批等工作。各区、系统(行业)工会负责核准本地区、本系统(行业)所属单位上报的会员身份及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核准本单位上报的会员身份及补助申请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列入市总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补助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 工会会员于2018年元月1日以后在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以下规定病种,属于大病补助的范围:1.各种原发性癌症;2.白血病;3.尿毒症;4.坏死性胰腺炎;5.红斑狼疮。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可申领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

  第四章 补助金申领与给付

  第六条 工会会员患有上述规定病种,经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确诊并治疗后,先向所在单位工会申报,由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区、系统(行业)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对本单位会员申报补助金材料进行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批。此项工作今后同步在蚌埠市工会职工服务网开通线上申报模块。

  第七条 市总工会自收到大病补助申请材料的即日起,经工会会员大病补助审核小组(具体由权益保障部、机关纪委及专业医务工作人员组成)审核鉴定后审批,于30天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单位工会,符合条件的将补助金发放至工会会员卡;对认定有疑义的,一般在60天内完成审批,明确是否给付补助金。

  第八条 申领所需材料:1.《蚌埠市工会会员大病补助申领表》;2.工会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工会会员卡正面复印件;3.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出院记录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大病补助属一次性补助,会员本人限申领一次。

  第十条 如有骗取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金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档的困难职工,按照困难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大病补助待遇;已参加职工互助保障的工会会员,除享受互助保障待遇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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