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
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体成员都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各级领导和部门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这个第一要务,及时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
第三条 制订本规定旨在明确我校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规范和完善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和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以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确保全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规定制订的依据是《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并考虑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条 我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各分管副校长分工协作的集体领导体制。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工作,教务处、系(部)负责具体事务。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系(部)是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和教学研究、进行教学具体管理工作的教学管理机构。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副主任协助日常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它体现学校对各种专业人才的质量要求,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教学、各类模式的进修、培训教育都须制订系统完备的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政策,根据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一般由相关系(部)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须经专家论证后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应由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教学实践活动、毕业(结业)和以及对应的证书等几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要时刻关注专业的发展状况,及时组织专家对教学计划进行全面地调整和修订。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教学运行管理的宗旨是调动和合理配置学校的教学资源,统筹协调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按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召开与教学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若干次教学工作协调会和教学工作会,明确学年或学期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学期教学工作。教务处将授课任务按照课程性质打包分配至系(部),系(部)召开会议布置本系(部)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各系(部)汇总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第十七条 外聘、特聘教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可选聘外校优秀教学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外聘、特聘教师的选聘和管理由系(部)按照相关规定选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由各系(部)依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须经系(部)、学校相继认定,批准施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教学技术手段保障、学时分配、课程考试要求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一经确定,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由系(部)选聘合格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并对任课新教师实行岗前培训制度。由系(部)组织任课教师研讨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系(部)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编写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研讨课堂教学方法和技巧。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在课前认真编制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表和教案。教研组长对每份教案予以检查并提交系部主任审阅核准。
第二十条 日常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编制全校教学年历、学期教学活动日程安排表,协调分配教室等教学资源,编制全校《学期课程总表》。由各系(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试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各系(部)根据教务处《学期课程计划表》,编制《学期实训教室(实习工场)使用表》。各级教学管理机构都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认真监督教学进程,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表变更的审批(见附件《关于排课、调课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见附件《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资源要充分加以利用,确保教学需要。教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分配,教学实习工场及其设备由系(部)管理,其他教学场馆及相关公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管理。对各类实习实训设备、教学设备的交互使用,系(部)相互沟通,教务处协调。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各级教学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化要求,须由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有关教学档案管理的内容参见《教学档案管理细则》,各级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参见学校有关档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各类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各类实践教学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严格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师工作管理。教师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要依据学校有关教学体制改革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确定教师编制和工作职责。要针对各类课程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工作量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以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见附件《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细则》、各级教学岗位职责和人事处有关管理规定)。 教师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依据《教学周志》进行统计。
教学工作质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的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是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手段,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对考试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对每学期的公共课程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实行教考分离。考试前一个月教务处召集各系(部)主任会议部署考试工作;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考试期间实行巡考制度,由院领导、教务处和各部系负责人组成巡考组巡考,监督检查考试工作。专业课程考试由系(部)负责,会同任课教师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应严格按照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进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监考人员职责》(见考试工作条例附件),考生应自觉遵守《学生考场规则》(见考试工作条例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各门公共文化课程的考试均应同时拟定出水平相当的A、B两种试卷。每份试卷均应附有标准答案。
第二十九条 成绩报送。所有教学环节的各种考试成绩,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报送至教务处电子信息化系统,并将成绩分析、课程分析报告报送至系(部)、教务处。
第三十条 教务处统计补考学生名单,会同系(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尤其重要。各级教学管理机构、所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均应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检查制度。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制度,教务处、督评办及各系部均应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包括开学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以及不定期及检查等。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学生作业抽查、学生出勤情况抽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抽查、检查性听课、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
第三十三条 听课制度。学校实行听课制度(见附件《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规定》)。学校领导和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基层教学组织内部、任课教师之间也应建立一定的听课制度互相听课;听课后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巡查制度。教务处会同系(部)实行每日教学巡查。及时了解教学一线实际情况,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将依据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标准》(见附件),从“学生评估”、“同行评估”、系(部)评估、管理部门评估四个方面进行。统计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和选派进修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按照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要求,参照相关评估指标,学校由教务管理委员会对系部进行教学工作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教师教学综合质量和学生综合质量、教学管理的综合水平等。学校将对评价结果达到优秀标准的系(部)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教学优秀奖评选。学校设立“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 、“教学名师奖”、、“师德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选派进修等的重要依据。根据情况,“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可以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 教学督导制。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制,聘请有关专家和有经验的教师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由督评办会同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要依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教学基本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教学基本建设由系(部)建议、学校主导、教务支持协调、系(部)落实。
第四十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各系(部)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淘汰不适应市场的专业和设置新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艺术设计人才。
第四十一条 课程建设。我校的课程建设主要包括课程规范建设、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精品)课程建设三个层次。由教务处统筹、督评办组织全校课程建设规划。系(部)制定本系(部)专业课程的规范建设的规划,并按计划,分阶段落实完成。列入各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应逐步制订课程规范;重点课程由教务处、督评办制定建设和评估指标,学校予以资助(见附件《重点课程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精品课程建设办法》);由督评办组织定期进行优秀课程评选,学校予以奖励。学校鼓励新开课实验、实训课和其他课程教学实验并予以资助(见附件《关于对新开课、教学实验资助的有关规定》)。制订课程规范,进行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评选是一项整体工作,要坚持评建结合,以建设优秀课程为目标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教材规划、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奖评选以及教材预订、发行工作。学校要求各学科专业尤其是新兴学科应及时更新教材、使用高质量的新编教材。学院鼓励教师开发编写教材,多媒体辅助教材,并予以资助。由教务处制订教材预订发行工作的管理规定,作好教材服务工作(见附件《教材管理办法》)。 教材的选用由系(部)会同相关教师确定,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征订。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学风主要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作风。要在全校范围内加强师德和教风建设,注重学科德育,在各项学习中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要注重教学研究,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要使学生养成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四十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校和各系(部)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切实落实。要注重对中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成为“双师型”教师;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学习;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专业、教育教学学术活动。
第四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各级教学管理机构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日志、课程表、考试表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毕业结业管理、排课与调课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毕业论文管理、教师岗位职责及相关奖惩制度等。
第八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七条 加强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搞好教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教学研究主要指与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可以直接服务于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 教学、教改立项研究。学校每年设立一批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由教科室负责组织申报和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或专门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审核批准立项。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 教学研讨会。由教务处不定期组织全校性教学研讨会,集中研讨教学中的一些重点课题。学校将根据会议主题组织论文,对优秀论文获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课程教学观摩研讨。有目的、有侧重地选择课型和课程组织教学观摩,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关课堂教学方法、课型特点或其他教学问题的讨论。观摩研讨活动可以与新开课程、教学实验课程、多媒体辅助教学课程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学校鼓励和支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的研究和课件开发工作。在相关研究和课件开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使用多媒体授课工作。
安徽省蚌埠工艺美术学校
2015年9月